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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泰安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泰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aian。英文缩写:IA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泰安市商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本会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泰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会员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运营网站和新媒体。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行业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落实“清正为民、合规守信、廉润金融、稳如泰山”的清廉金融文化核心价值理念,持续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会员的需求或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二)凡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许可,在本市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三)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1.一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一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或者自律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和罢免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二)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会工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推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三十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其中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15人;秘书长1人。

三十七 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公正廉洁,身体健康,热爱本会工作,能正常履职,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九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每年向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述职;

(四)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第四十 本会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理事会选举后出任。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和推进行业及本会党建工作;

(二)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日常全面工作;

(三)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十)向会员大会和会长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十一)签发本会文件,管理本会财务,对本会财务负责;

(十二)代表本会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十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为本会财务活动直接责任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员单位出任的协会管理人员(包括监事)任意两个职位不来自于劳动关系与组织关系同一会员单位。出任管理人员的,需由人员所在的会员单位党委出具推荐意见、纪委出具廉政意见。

    四十七 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有损行业利益行为或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或解聘。法定代表人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四十八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四十九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五十 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协助负责人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选任制,对专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第五十 本会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纪违法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解聘。会员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推荐派驻符合本会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五十七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五十八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九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本会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后,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六十八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十九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报备

第七十 本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报备要求,将本会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外部审计情况、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报备范围。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七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七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第八十 本章程经20266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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